肉牛养殖中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种类


发布时间:

2025-08-16

近年来在监管中发现仍然存在违法使用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用药物,以及青霉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替米考星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为确保牛肉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我国是牛肉生产和消费大国,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肉牛存栏8004万头,出栏4707万头,牛肉产量约698万吨,消费量达930万吨,位居世界第三大生产国和第二大消费国。但近年来在监管中发现仍然存在违法使用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用药物,以及青霉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替米考星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为确保牛肉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1.禁用药物: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

2.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为准)。

(二)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种类

氯丙嗪、甲硝唑、赛拉嗪等(具体以GB 31650和GB 31650.1为准)。

禁用药物和停用药物在肉牛养殖中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2.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兽药残留超限量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波杜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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